潍坊市商事调解中心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潍坊市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调解、服务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一般向纠纷调解申请人事先预收取调解费。
第三条 调解不成,调解费予以退回。
第四条 财产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诉讼费40%收取调解费。
申请调解时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中心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调解费数额。
第五条 纠纷调解一般由1名调解员进行,各方当事人约定由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的,依照本中心相关规定承担增加的调解员报酬。
第六条 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收费主体。
第七条 本中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评估、法律查明、法律培训、法治宣传等服务,可按约定收取服务费。
第八条 与商事主体就批量、新型、民生相关领域等案件达成服务协议或共同开展的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定价,可按约定收取调解、服务费。
第九条 调解费、服务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约定调解费、服务费的,由本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